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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擴大維護夜間寧適環境,環保署於今(29)日修正發布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針對於夜間時段或特定區域(包含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汽機車噪音有違反公告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行為時,由首次違反罰3,000元加倍裁罰至6,000元,再次違反將持續加倍裁罰直至上限3萬元;而經攔(查)檢測超過噪音管制標準者,亦直接裁罰法定最高金額3,600元。期望透過加重罰鍰金額,讓車輛噪音製造者心生警惕,達嚇阻效果。環保署說明,目前已有半數以上縣市政府依據噪音管制法第8條規定,公告於特定時段或地點,車輛「使用未經認證之排氣管」屬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另也有5個縣市將「任意變更經主管機關噪音檢(查)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公告為妨害安寧行為,違反者均可依噪音管制法23條處3千元至3萬元罰鍰。而為擴大遏止汽機車於夜間及需要特別安寧之地區(包含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製造噪音之行為,故特別修法將違規之罰鍰加倍,也將經檢測超過噪音管制標準者,直接以噪音管制法第26條所訂之最高金額裁罰。此外,環保署也建議各縣市可以在暑期噪音車活躍期規劃跨縣市擴大聯合稽查取締,並建議其他還未有相關妨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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